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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时间:2023-02-28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要求,進一步規範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化對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文化和旅遊部制定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推進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建設,發揮標準對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文化和旅遊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是指文化和旅遊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 文化和旅遊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導向; (三)適應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律和行業需求,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堅守行業安全生產底線; (四)標準制定過程公開、透明,充分體現利益相關方的訴求; (五)充分體現科學性、規範性、協調性和時效性。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據職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標準相關研究,以科技創新提升標準水準,推動文化和旅遊標準與科技創新互動發展。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在協商一致、協同推進的基礎上推動區域性標準相關工作,在制定法規和政策檔時積極應用標準。 第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強化標準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標準業務交流,充分發揮標準專家的作用,推動科研人員標準化能力提升。 第九條 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研究和採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參與國際標準制定,開展標準化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國文化和旅遊標準國際化。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科技教育司”)歸口管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主要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相關規劃,擬定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規章制度,推動文化和旅遊標準體系建設; (二)對文化和旅遊部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業務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三)依據職責指導技術委員會開展推薦性國家標準申請立項、報批等工作,組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專案提出、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和國家標準復審; (四)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的立項、審查、報批、編號、發佈、備案、出版、公開和復審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標準的宣傳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參與、協調文化和旅遊標準國際化工作; (七)統籌協調本行業標準化試點示範和跨區域標準化工作; (八)依據職責推進文化和旅遊團體標準工作; (九)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標準研究、培訓等; (十)歸口管理其他文化和旅遊標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部相關業務司局主要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對涉及本司局業務的標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提出本司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需求和計畫專案建議,推動相關標準起草; (三)開展本司局制修訂相關標準的宣傳、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協同科技教育司對相關技術委員會開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業務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諮詢答復。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按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規定,主要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研究分析本專業領域標準需求,對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提出建議; (二)研究和編制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提出標準計畫專案建議; (三)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及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審查等工作; (四)受標準發佈部門委託,承擔歸口標準的協調溝通及諮詢答復; (五)開展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宣傳、培訓和標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六)根據工作需要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工作; (七)履行技術委員會業務相關重要事項報告程式; (八)承擔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和旅遊部交辦的其他標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國家標準的管理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對文化和旅遊行業範圍內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按照程式報國務院批准發佈或者授權批准發佈。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文化和旅遊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按照程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的管理按照《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執行。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文化和旅遊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是文化和旅遊部依據行政管理職責,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需求組織制定的公益類標準。 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應當與現行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協調。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不應當制定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原則上應當有明確的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 (一)科技教育司每年公開徵集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計畫專案建議,經立項評審、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下達行業標準計畫。計畫下達後應當按照確定的專案名稱、期限等執行,原則上不做調整;確須調整的,按規定程式審批或者備案後執行。 (二)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範的格式、體例和相關要求起草標準文本,起草單位和技術委員會應當廣泛徵求意見。 (三)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完成後,經技術委員會審查形成報批材料。未通過審查的專案,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完善並再次提交審查;或者根據審查結論,通過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者終止專案計畫的建議,報科技教育司審核。 (四)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報批材料經審核後,由科技教育司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報文化和旅遊部批准發佈,按程式編號、出版。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標準發佈的順序號及年份號組成。文化行業標準代號為WH,旅遊行業標準代號為LB。 (五)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發佈後按照要求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地方標準的管理按照《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涉及文化和旅遊行業的特殊技術要求,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提出或參與制定文化和旅遊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團體標準的管理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執行。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高於推薦性標準技術要求的文化和旅遊團體標準。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團體標準進行規範和引導,促進團體標準優質發展。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企業標準的管理按照《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執行。文化和旅遊相關企業可以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技術要求的文化和旅遊企業標準。 第十八條 在文化和旅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個別技術要求的,可以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修改單管理的有關程式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行業標準計畫下達後,文化和旅遊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給予起草單位適當經費支持。起草單位經費使用應當符合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相關經費管理規定,實行專款專用。 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制定經費管理可以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條 文化和旅遊標準制定單位可以委託出版機構出版發行,並依法向社會公開。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佈後,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相關技術委員會應當開展標準宣傳,做好標準解讀。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標準的宣傳和業務交流。 第二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是標準實施的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採用推薦性標準。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據職責組織標準實施,符合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展評定、評價等方式推動標準應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落實標準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建立文化和旅遊標準實施資訊回饋和評估機制,組織技術委員會適時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復審,復審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標準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組織開展本行業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鼓勵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鼓勵文化和旅遊企事業單位、各類組織積極參與國家各類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表彰獎勵,對技術水準高、創新性強、效益明顯的標準,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標準化或者科技成果等方面的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旅辦發〔2009〕149號)、《文化行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科技函〔2011〕38號)和《旅遊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訂修訂工作管理辦法》(旅辦發〔2016〕274號)同時廢止。 |